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(2026-03-26)
勞資爭議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6
案號: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訴字第6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程遠迪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瑞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
對民國115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第二
審裁判費。按因定期給付涉訟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權利存續
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超
過五年者,以五年計算;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
,勞動事件法第11條、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,請求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、勞工退休準備金部分,雖為不同
訴訟標的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
範圍,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10
2年度台抗字第978號、100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求為廢棄原判決,第二項請求確認兩造
間僱傭關係存在,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
,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上訴人所能獲得利益為準。查上訴人為00
年00月生,其起訴時至強制退休65歲之年齡已逾5年,應依上開
規定存續期間以5年計算其僱傭關係存在之利益,依上訴人主張
每月薪資為新臺幣(下同)42,284元,是上訴利益核定為2,537,
040元(計算式:42,284元×12月×5年=2,537,040元)。而上訴聲
明第三至第五項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薪資126,852元;自114
年7月16日起至上訴人復職前一日止按月給付薪資42,284元;提
繳7,902元及自114年7月16日起至上訴人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繳2
,634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部分,上訴之訴訟標的固有
不同,惟訴訟目的及利益實質同一,均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為前
提,依前開說明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確認僱
傭關係存在部分定之。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2,537,040元,原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,827元,依上開規定暫免繳納三分之二裁判
費即31,218元,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,609元(計算式:00
000-00000=15609)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
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楊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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