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(2025-12-15)
勞資爭議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5
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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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193號
聲 請 人 丁銀海
朱泰瑋
陳威禎
何玉碟
謝艾宸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聲請人
聲請勞動調解對相對人之各別請求,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
通共同訴訟,揆諸上開說明,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,各別核定訴
訟標的價額以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
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,就聲請人分別請求
金額及應繳納之調解費分別計算如附表所示,茲依勞動事件法第
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各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至聲請人朱泰瑋、陳
威禎、何玉碟、謝艾宸請求相對人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
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
後段規定,免徵調解聲請費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謝群育
附表:(幣別:新臺幣)
編號 聲請人 標的金額 應徵調解聲請費 1 丁銀海 168,583元 1,000元 2 朱泰瑋 616,150元 1,000元 3 陳威禎 650,532元 1,000元 4 何玉碟 91,258元 免徵 5 謝艾宸 50,000元 免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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