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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(2025-10-03)

勞資爭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3 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142號
原      告  姚冠年  
被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

法定代理人  洪貴忠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
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
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
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
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超過5年者
,以5年計算。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
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
法第11條、第12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
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,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
利益,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,而原告為民國
00年0月0日生,則原告自113年12月7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
,已逾5年,依上開規定存續期間以5年計算,茲原告主張其每月
薪資為新臺幣(下同)50,705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,
042,300元(計算式:50,705元/月×12月×5年=3,042,300元)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,185元,依首揭規定暫免徵收3分2之裁判
費即24,790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395元【計算式:37
,185元-24,790元=12,395元】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又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名稱為台灣電力公
司興達發電廠,核與原告檢附之離職證明書記載台灣電力股份有
限公司不符,顯係文字脫漏,請具狀更正,附此敘明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法  官 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群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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