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TDM 略誘等(2026-06-09)
其他/待認定
CTDM
2026-06-09
案號: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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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自字第6號
自 訴 人 周○苓 (年籍資料詳卷)
被 告 黃翊翔 (年籍資料詳卷)
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略誘等案件,向本院提起自訴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
狀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自訴,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
,法院應定期間,以裁定命其補正,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
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。又提起自訴,應委任律師行
之;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,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
理人,逾期仍不委任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
第319條第2項、第329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以上均為提
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。
二、經查,自訴人周○苓提起本件自訴,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
,有刑事自訴狀在卷可參,是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
有欠缺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者,即逕諭知不受理
之判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、第343條、第273條第6項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筠雅
法 官 李怡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宛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