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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TDM 略誘等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CTDM 2026-06-09 案號:自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5年度自字第6號
自  訴  人  周○苓  (年籍資料詳卷)  
被      告  黃翊翔  (年籍資料詳卷)
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略誘等案件,向本院提起自訴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
狀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自訴,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
    ,法院應定期間,以裁定命其補正,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
    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。又提起自訴,應委任律師行
    之;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,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
    理人,逾期仍不委任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
    第319條第2項、第329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以上均為提
    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。
二、經查,自訴人周○苓提起本件自訴,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
    ,有刑事自訴狀在卷可參,是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
    有欠缺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
   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者,即逕諭知不受理
    之判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、第343條、第273條第6項,裁
    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筠雅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李怡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宛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