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TDM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CTDM
2026-06-10
案號:聲保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聲保字第75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許志宏
上列受刑人前因強制罪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(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許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許志宏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
例等案件,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,於民國
109年12月5日入監執行,並於113年1月10日假釋出獄。嗣因
假釋前另犯強制罪案件,並於假釋期間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
5月確定,復更定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為4年11月確定。茲因
受刑人經重行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,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15
年6月2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167780號(聲請書誤載為第
00000000000號)核准假釋在案,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
院為本院(109年度原訴字第17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
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
第2款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麥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