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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TDM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(2026-06-08)

其他/待認定 CTDM 2026-06-08 案號: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359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 刑  人  黃胥源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5年度執聲字第31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黃胥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,應執行拘
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胥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
    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依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及第
    51條第6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
   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2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
    應執行之刑;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
    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。宣告多數
    拘役者,比照前款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120日。同法第53條
    、第51條第5款、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
  示之拘役,分別確定在案,有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之法院前
   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
    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
    分別為毀損罪及竊盜罪,其態樣、罪質不同、犯罪時間間隔
    、侵害法益及行為動機等情,綜合斟酌受刑人違反法秩序之
    嚴重性、罪責程度、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及對其施以矯正
    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,暨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
    規定,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,逾期未回覆
    ,有本院橋院甯刑堅115年度聲字第359號通知書及送達證書
    附卷可憑,合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
    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6  月  8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 法 官  白覲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敘明抗告之理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喜苓  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