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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TDM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(2026-06-08)

其他/待認定 CTDM 2026-06-08 案號: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335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 刑  人  林志豪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5年度執聲字第27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林志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,應執行
有期徒刑壹年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
    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依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及
   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
    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
    以上,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
   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0
    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
    ,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經核各罪之
    犯罪日期與判決確定日期,屬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
    犯之罪,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
    應執行之刑,經核符合前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爰審酌受刑人
    所犯如附表所示分別為傷害(1罪)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(3罪)
    、恐嚇取財得利(1罪)、竊盜(1罪)等罪,及其犯罪之時間、
    情節、行為次數、行為方式、法益侵害情況、所犯罪名及罪
    質相異、加重效益之情節及行為次數,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
    為整體非難評價,暨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
    ,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,受刑人表示無意
    見等語,有本院查詢表1紙附卷可參,合併定如主文所示應
    執行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6  月   8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 法 官 白覲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敘明抗告之理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喜苓  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