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CTDM 損害賠償(2026-06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CTDM 2026-06-09 案號:簡附民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5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
上  訴  人
即  原  告  閻仲玲

被 上 訴人
即  被  告  蔡崇德
上列上訴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9
日115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,提起
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    回原告之訴;前項判決,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
    不得上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
    明文。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,準用關於刑事訴
    訟之規定;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
    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不合
    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法第
    362條、第490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上訴人即被告蔡崇德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
    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以114年度簡字第2777號判決
    判處罪刑,嗣無人提起上訴,已於同年2月24日確定,有有
    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。上訴人即原告閻仲玲前於上
    開刑事案件判決後之115年1月28日劇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
    經本院於同年2月9日以115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判決原告之
    訴駁回。茲因檢察官、被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之上開刑事判
    決均未提起上訴,揆諸上開規定,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之
  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不得上訴,上訴人之上訴既為法律上不
    應准許,且無從補正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、第36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法 官 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雅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