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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TDM 損害賠償(2026-06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CTDM 2026-06-08 案號:簡附民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5年度簡附民字第315號
原      告  張存浩  
被      告  劉欣宜  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370號
)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
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
    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又法
   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
    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附帶民事訴訟原屬
    民事訴訟程序,為求程序便捷,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
    審理及判決,刑事訴訟法所設之簡易程序,則係由法院逕以
    簡易判決處刑,因無言詞辯論程序,故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
    中,應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
    ,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準此,若第一審法院已為簡易判
    決處刑而終結案件繫屬,則該案既已無訴訟程序可資並行審
    理附帶民事訴訟,解釋上即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而
    須待該刑事案件提起上訴並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時,
    始得提出附帶民事訴訟,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
    訴訟,其訴並不合法,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(最高法院75年
    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
    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370號被告劉欣宜違反洗錢防制
    法等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為第一審判決在案,
    有本院簡易判決書附卷可佐。原告張存浩於該案之第一審刑
    事訴訟程序終了後之115年5月20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附
    帶民事訴訟,此有本院收發室收狀章為憑,是原告於提起本
   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,因刑事部分第一審業已終結,故已
    無訴訟程序可資依附,依上說明,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
    事訴訟即屬不合法,自應予以駁回,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
    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又本件係因刑事訴訟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,並無既判力
    ,原告尚得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向被告求償,附此敘明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庭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千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