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TD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(2026-06-08)
其他/待認定
CTDM
2026-06-08
案號: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簡字第579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宸濰
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
刑(115年度偵字第24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林宸濰持有第二級毒品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扣案之依托咪酯菸彈壹顆(含外包裝,檢驗後毛重伍點零參參公
克)沒收銷燬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
㈠按依托咪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
級毒品,無正當理由不得持有。是核被告林宸濰所為,係犯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。
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依托咪酯為列管第
二級毒品,具有成癮性,服用後會產生依賴性、耐藥性且戒
癮不易,嚴重影響他人身心健康,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
之禁令,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,實值非難;並審酌被告坦認
犯行之犯後態度,及所持有毒品數量及期間;兼考量被告前
有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,有法院前案紀錄
表在卷可按,暨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、家庭經濟狀況
為勉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
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沒收部分
扣案之依托咪酯菸彈1顆(含外包裝,檢驗前毛重5.345公克
,檢驗後毛重5.033公克),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
結果,確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,有凱旋醫院114年10
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7214號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存卷
足參(警卷第13頁),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
項前段規定,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告沒收銷燬。而菸彈之外
包裝因其內殘留微量毒品,難以析離,爰與所包裝之毒品整
體同視,併予沒收銷燬。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,無庸諭
知沒收銷燬,併予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
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,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許雅瑩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
持有第二級毒品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
以下罰金。
附件: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5年度偵字第246號
被 告 林宸濰 (年籍詳卷)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
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林宸濰明知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
,不得非法持有,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,於民國11
4年9月25日18時許,在高雄市梓官區金馬釣蝦場,向某身分不
詳、綽號「小強」之人,以新臺幣800元購買第二級毒品依
托咪酯菸彈1顆而非法持有之。嗣為警據報於114年9月27日1
時10分許,前往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秀傳醫院A306-2病房,
扣得林宸濰所持有之上開菸彈1顆(毛重5.27公克),而悉
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林宸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
並有扣案之依托咪酯菸彈1顆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
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0月21日
高市凱醫驗字第972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附卷可稽
,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洵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
毒品罪嫌,請依法論科。扣案毒品為違禁物,請依法宣告沒
收銷燬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許育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