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CTDM 誹謗(2026-06-08)

其他/待認定 CTDM 2026-06-08 案號: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簡字第502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   告  黃筱真


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5年度
偵字第80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黃筱真犯散布文字誹謗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
    附件)。  
二、核被告黃筱真所為,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
    罪。  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卷內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量
    刑因子之證據資料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
    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   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    上訴書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蔡婷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 8 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 法 官  黃逸寧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,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雅琪
附錄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
罪,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
3 萬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
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附件: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偵字第803號
  被   告 黃筱真 (年籍詳卷)
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
    犯罪事實
一、黃筱真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至114年10月12日為統一超商股
    份有限公司(下稱統一超商)新昌門市店員(現已離職),
    戴雅雯則現為統一超商新昌門市、德祥門市區顧問,負責督
    導所轄門市業務。緣黃筱真於6至9年前在統一超商鑫程門市
    擔任店員時,因認統一超商主管就錢包遭偷卻查無犯嫌生有
    不滿(下稱鑫程門市竊盜事件),其明知戴雅雯與鑫程門市
    竊盜事件無關,竟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至同年月24日間,
    意圖散布於眾,基以加重誹謗之接續犯意,以手機連接網際
    網路之方式,登入社群軟體Facebook(俗稱「臉書」)及Th
    reads帳號「Kitty770725」(暱稱「黃筱真」),在其個人
    社群頁面陸續公開張貼「小偷是7-11德祥門市王雅婷?余江
    南?馬士杰?余銘誠?鄭涵宸?鄧蓓莉?鄧蓓琳?潘佳琳?
    黃姵綺?李哲維?何明秀?王清茂?莊立文?莊姵寇?黃志
    遠?李麗婷?李弘毅?鄭育婷?江芷萱?許景元?戴雅雯?
    潘鴻傑?這些人有些是7-11的人(包含加盟主)有些是國軍的
    人有些是當時的員工~有些是利用我沒脾氣的心理!?這小
    偷啊~雪球滾很大!!會不會很難看呢?前幾位!!」、「
    統一超商加盟主鄧蓓琳有賴不說小偷是誰,那被當小偷妳也
    無話可說!!區顧問馬士杰、許景元、戴雅雯還有上一層區
    經理許家銘、黃善得都知道這件事不說,不是統一超商在養
    小偷是什麼??」等指摘戴雅雯為小偷或身為主管包庇小偷
    等足以毀損戴雅雯名譽之不實文字,使不特定多數臉書及Thr
    eads用戶均可共見該貼文,以此方式指摘、傳述足以貶損戴
    雅雯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之事,並使戴雅雯於督導業務上蒙受
    困擾。
二、案經戴雅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黃筱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
    ,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戴雅雯指訴情節大致相符,復有臉書及
    Threads貼文截圖18張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
   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在
    卷可稽,被告犯嫌已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黃筱真所為,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蔡 婷 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