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CTDM 竊盜(2026-06-04)

其他/待認定 CTDM 2026-06-04 案號: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
115年度簡字第364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   告  林家儀
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偵字第2403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林家儀犯竊盜罪,處拘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
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附件)犯罪事實欄二「案經
    寶棨公司訴由」更正為「案經寶棨公司委由洪文龍訴由」外
    ,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記載。
二、核被告林家儀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。聲請
    書記載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部分,由本院依刑法第57
    條第5款規定,於量刑時一併審酌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卷內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量
    刑因子之證據資料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
    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被告竊得之梅子葡萄乾1包,已發還告訴代理人洪文龍,有
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考,爰不予宣告沒收。   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
   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    上訴書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月   4 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 法 官  黃逸寧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,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雅琪
附錄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
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
附件:  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偵字第24034號
  被   告 林家儀 (年籍詳卷)
上被告因竊盜等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
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林家儀前因竊盜等案件,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
    字第9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,入監執行,於民
    國112年6月29日執行完畢。詎不知悔改,意圖為自己不法所
    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114年12月22日6時10分許,在高雄
    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小北百貨高雄公園店(營業登記:寶
    棨生活館有限公司,下稱寶棨公司),徒手竊取梅子葡萄乾
    1包(價值新臺幣59元,已發還),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。
    嗣警據報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。
二、案經寶棨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:
 ㈠被告林家儀於警詢、偵查中之自白。
 ㈡告訴代理人洪文龍於警詢之指訴。
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贓物
    認領保管單各1份。
 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、蒐證照片2張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。另被告前
    曾犯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罪,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
    及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,於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罪質
    相同之本罪,顯對刑罰反應力薄弱,而有特別惡性,請審酌
    依累犯規定及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,加重其刑論處。至被
    告竊得之物,為被告之犯罪所得,惟業已發還予告訴代理人
    ,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,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
    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,併予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黃雯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