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TDM 妨害公務等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CTDM
2026-06-10
案號: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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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502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巴彥翔
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
第154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,已
足認定其犯罪者,得因檢察官之聲請,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經被
告自白犯罪,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,得不經通常審
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
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巴彥翔因妨害公務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
訴,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,本院合議庭評
議後,認依被告自白及現存之證據,已足以認定其犯罪,宜
以簡易判決處刑,揆諸前揭規定,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由
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
法 官 陳姿樺
法 官 洪欣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董明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