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(2025-11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5-11-27 案號: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
114年度簡字第1880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   告  阮亮豪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(113年度偵字第1949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阮亮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參月,
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
之物,均沒收之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
    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阮亮豪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
   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。
三、本院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,非法持有逾量
    第三級毒品,惟念其坦承犯行,兼衡其持有毒品之數量、期
    間,及其自陳高鍾畢業之教育程度,無業,家境小康等一切
    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沒收:
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結晶4包,經鑑定結果均含有愷
    他命成分,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5月10日濫用藥物成品
    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(見偵卷第137至138頁),屬被告
    本案犯行所查獲之違禁物,不問屬於被告與否,應依刑法第
    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。又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
    袋4只,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,應視為毒品之一部,
    亦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。
 ㈡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物,均無證據足認與被告本
    案持有毒品之犯行相關,爰均不予宣告沒收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54條第2項
    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    上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 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,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上
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應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雅琪
附錄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
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
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
附表:
編號 品名與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 白色結晶4包(含包裝袋4個)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經鑑驗機關實際鑑驗結果: ⒈毛重為1.231公克,驗前淨重0.966公克,檢驗後淨重0.938公克,純度約86.48%,驗前純質淨重0.835公克。 ⒉毛重為5.504公克,驗前淨重4.717公克,檢驗後淨重4.693公克,純度約84.35%,驗前純質淨重3.979公克。 ⒊毛重為5.478公克,驗前淨重4.712公克,檢驗後淨重4.692公克,純度約82.21%,驗前純質淨重3.874公克。 ⒋毛重為5.465公克,驗前淨重4.694公克,檢驗後淨重4.673公克,純度約82.50%,驗前純質淨重3.873公克。 2 realme 11 Pro手機1支  門號0000000000(含SIM卡)、IMEI:000000000000000  3 IPHONE 14 PRO手機1支  門號0000000000(含SIM卡)、IMEI:000000000000000  4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名牌(王祖亮)1張   5 福邦證券理財存款憑條1張   6 高鐵車票2張   7 計程車程車證明4張   8 發票7張   9 華友慶投資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1張   10 法銀巴黎證券電子存摺存入憑條1張   
附件: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偵字第19494號
  被   告 阮亮豪 (年籍詳卷)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
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阮亮豪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,
    不得非法持有,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
    之犯意,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1時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
    00號前,向某身分不詳、微信暱稱「悅刻Relx 24H」之人,
    以新臺幣1萬1000元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而非法持有之
    。嗣於113年10月16日1時26分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    前為警攔查並扣得上開愷他命4包(毛重17.43公克、經鑑驗
    純質淨重共計12.561公克),而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阮亮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
    並有扣案之愷他命4包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
    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5月10日高市
    凱醫驗字第9202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,
   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洵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
   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,請依法論科。扣案之第三
    級毒品,為違禁物,請依法宣告沒收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郭書鳴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