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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TDM 竊盜(2026-06-08)

其他/待認定 CTDM 2026-06-08 案號: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2年度簡字第682號
上 訴 人即
被      告  賴進成
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所為112年
度簡字第682號第一審判決(起訴案號:111年度偵字第19187號
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 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上訴期間為20日,自送達判決後起算;原審法院認為上訴
   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
    ,應以裁定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、第362條前段
    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,依刑事訴訟法第45
    5條之1第3項規定,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,故倘
    上訴人逾期對簡易判決提起上訴,原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
    之。
二、經查:
 ㈠上訴人即被告賴進成因竊盜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
    日以112年度簡字第68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在案,其於
    115年3月2日逕向本院提出「聲請抗告狀」,內容敘明對上
    開判決有所不服,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規定,向
    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起抗告等語,考其真意應是對上開判決
    提起上訴,合先敘明。
 ㈡上開判決書於112年4月26日送達上訴人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
    花蓮監獄(下稱花蓮監獄),由上訴人親自收受,有上開判
    決、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,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;
    因被告所在地在花蓮監獄,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
    第2條之規定,扣除在途期間4日後,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
    上開文書合法送達之翌日起算24日。然上訴人遲至115年3月
    2日始向本院具狀提出上訴,有「聲請抗告狀」上本院收文
    章戳為憑,顯已逾越上訴期間,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
    式,且無從補正,依前開規定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、第362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 法 官 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雅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