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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TDM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(2026-06-11)

其他/待認定 CTDM 2026-06-11 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5年度訴字第1340號
公  訴  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   告  林文科
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5年
度偵字第301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林文科停止羈押,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之20。
  理 由
一、按羈押之被告,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,停止羈押;第11
    6條之停止羈押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6條、
    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法院應隨時依職權注意羈押原因
    是否仍然存在,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,羈押原因消滅者,
    應即撤銷羈押,將被告釋放,已無羈押必要者,應命停止羈
    押,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1點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
 ㈠被告林文科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經本院訊問後,認被
    告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
    物、同條第4款之非法從事廢棄物清理等罪嫌,犯罪嫌疑重
    大,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滅證之虞,依刑事訴訟法第101
    條第1項第2款規定,命被告自民國115年5月28日起羈押。
 ㈡茲因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,參酌被告本案所涉罪嫌
    、審理進度,暨對法尊重之態度及意識、國家司法權之有效
    行使、公共利益維護、被告人身自由、訴訟防禦權受限制之
    程度等因素,依比例原則衡酌後,認若命被告限制住居,應
    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,以確保日後可能之上訴程序及後續
    執行程序之進行,而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,爰准予被告停
    止羈押,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之20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116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
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   法 官 洪欣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敘明抗告之理由。
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董明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