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TDM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(2026-06-08)
其他/待認定
CTDM
2026-06-08
案號: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283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吳振嘉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5年度執聲字第24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吳振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,應執行拘
役柒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吳振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
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依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及第
51條第6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
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
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,宣告多數拘役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
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120日
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
示之拘役,分別確定在案,有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之法院前
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
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。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
罪,分別為偽造文書罪、頂替罪,罪質並不相同,犯罪態樣
及手段相異,犯罪時間分別為113年5月間某日至6月25日間
、113年12月9日,及其侵害法益及行為動機等情,綜合斟酌
受刑人違反法秩序之嚴重性、罪責程度、所犯數罪整體非難
評價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,暨本院依刑事訴
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,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
之意見,逾期未回覆,有本院橋院甯刑堅115年度聲字第283
號通知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合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
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白覲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敘明抗告之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陳喜苓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