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TD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(2026-06-05)
其他/待認定
CTDM
2026-06-05
案號: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簡字第850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仕儒
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
刑(114年度偵字第2058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陳仕儒持有第二級毒品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壹顆(含透明塑膠罐
壹只,檢驗後毛重伍點肆伍捌公克)沒收銷燬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部分補充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
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
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
㈠按依托咪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
級毒品,無正當理由不得持有。是核被告陳仕儒所為,係犯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。
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依托咪酯為列管第
二級毒品,具有成癮性,服用後會產生依賴性、耐藥性且戒
癮不易,嚴重影響他人身心健康,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
之禁令,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,實值非難;並審酌被告坦認
犯行之犯後態度,及所持有毒品數量及期間;兼考量被告前
有因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,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
卷可按,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、家庭經濟狀況為勉
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
算標準。
三、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1顆(含透明塑
膠罐1只,檢驗前毛重5.854公克,檢驗後毛重5.458公克)
,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,確含第二級毒品依托
咪酯成分,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5年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
第9928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存卷足參(見偵卷第
78頁),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
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告沒收銷燬。前揭包裝毒品之透明塑膠
罐1只,因難以析離其上殘留之微量毒品,且無析離之實益
及必要,應視同毒品,併予沒收銷燬。至送驗消耗之毒品,
因已滅失,不另宣告沒收銷燬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
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,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許雅瑩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
持有第二級毒品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
以下罰金。
附件: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4年度偵字第20584號
被 告 陳仕儒 (年籍詳卷)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
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
:
犯罪事實
一、陳仕儒(涉嫌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公共危險罪部分,另案
偵辦中)明知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
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,依法不得持有,竟基於持有第二級
毒品之犯意,於民國114年8月初,在蝦皮購物網站,以新臺
幣(下同)1,500元之代價,購買含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1顆
而非法持有之。嗣因員警於114年10月22日11時許,在高雄
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前,其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
車未繫安全帶而為警盤查,當場查獲其持有含依托咪酯成分
之菸彈1顆(檢驗前毛重5.854公克),始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陳仕儒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
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
表、扣押物品收據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5年1月7日高市凱醫
驗字第9928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,被
告犯嫌應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陳仕儒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
有第二級毒品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施家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