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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TDM 違反保護令罪(2026-04-09)

其他/待認定 CTDM 2026-04-09 案號: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
114年度簡字第4020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   告  洪育銘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
114年度速偵字第118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A03犯違反保護令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「……之犯
    意,對A02辱罵『神經病』等語」補充為「……之犯意,在高雄
    榮民總醫院內,對A02辱罵『神經病』等語」,並刪除證據「A
    03警詢筆錄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    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
 ㈠核被告A03所為,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
    護令罪。
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本案保護令裁定之
    內容,竟漠視保護令代表國家公權力及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之
    作用,而予以無視,率為本案犯行,顯然藐視國家公權力及
    破壞保護令之作用,實有不該;並審酌被告違反保護令行為
    之手段及情節,使告訴人A02蒙受精神痛苦之程度;兼衡被
    告前有因其他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,有法院前案紀錄
    表附卷可憑,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,暨其自述高職肄業
    、無業、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
    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   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
    訴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 
本案經檢察官段可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 法 官 陳箐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,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雅瑩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
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、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
第14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、第4款、第10款、第13款至第15款及
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違反保護令罪,處3年以下有
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
二、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
    為。
三、遷出住居所。
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
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
六、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,重製、散布、播送、交付、公然陳列
    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。
七、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。
八、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、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
   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。
附件: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速偵字第1188號
  被   告 A03 (年籍詳卷)
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
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
    犯罪事實
一、A03與A02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,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
    第3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。A03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
    事法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,以114年度家護字第1941號民
    事通常保護令,裁定禁止其不得對A02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
    濟上之不法侵害行為、不得為騷擾行為,有效期間為1年,
    其於114年10月25日經警致電執行而知悉上開保護令內容。
    緣A03與A02間因聲請保護令問題而有糾紛,A03竟於114年10
    月30日13時58分許,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,對A02辱罵「
    神經病」等語,以此方式騷擾A02而違反保護令。
二、案經A02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,
    核與告訴人A02於警詢中之指訴大致相符,並有本案保護令
    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、相對人告
    誡約制單、公務電話紀錄表、相對人查訪評估表各1份在卷
    可稽,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堪以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
    護令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 段 可 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