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TD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CTDM
2026-06-10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27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基明
籍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0○○○○○○○)
(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(法律扶助)
被 告 林聖智
(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選任辯護人 游千賢律師(法律扶助)
被 告 陳文吉
義務辯護人 戴榮聖律師
被 告 劉家宏
選任辯護人 龐永昌律師(法律扶助)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2年度偵字第416號、112年度偵字第1844號、112年度偵字第5388
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案原定民國115年6月17日上午9時30分宣示判決之期日,延展
至民國115年7月8日上午9時30分宣示判決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除有特別規定外,非有重大理由,不得變更或延展
之,經變更或延展者,應通知訴訟關係人,刑事訴訟法第64
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就被
告陳基明、林聖智、陳文吉、劉家宏(下稱陳基明等4人)
部分原定於民國115年6月17日上午9時30分宣判,但同案被
告徐慧娟業經通緝到案,已定於115年7月1日行審理程序,
為確認徐慧娟到案後所衍生之證據資料是否與被告陳基明等
4人之部分相關,認被告陳基明等4人部分不宜在115年7月1
日前宣判。又審酌除徐慧娟部分外,本案其他證據已調查完
畢,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勞費,爰依刑
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,先延展陳基明等4人部分之宣
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,並通知訴訟關係人,待徐慧娟部分
進行審理後,再視與被告陳基明等4人之相關聯程度,為適
當之處理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
法 官 簡祥紋
法 官 簡汶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鄭可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