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4-2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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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4-22
案號: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旗小字第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陳源勇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7,399元,及其中新台幣86,955元自民國 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家祐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