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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4 案號: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旗補字第134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侯志強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
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9,118元【計算
式:請求給付之數額494,779元+於起訴前從114年5月29日至起訴
前一日114年9月1日,按週年利率10.33%計算之利息13,442.81元
、自114年6月30日至起訴前一日114年9月1日按上開利率(10.33%
)10%計算之違約金896.19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繳裁
判費6,8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33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旗山簡易庭  法      官 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張家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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