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1-2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1-28
案號:旗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旗簡字第140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
被 告 廖淑宜
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貳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略以:被告前向訴外人葛蕾蒂美容材料行依分期付
款方式,購買美容療程,分期總價為新台幣(下同)193,80
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115年6月10日止,分24
期,每期應繳款8,075元,若未依約按期清償分期款,則喪
失期限利益,所有未到期款項全部視為到期,並應按週年利
率16%計付遲延利息。詎被告僅繳付9期後即未依約還款,迄
尚積欠121,125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,訴外人葛蕾蒂美容材
料行並已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。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
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聲明:如主文第1
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當時是一位訴外人許倪苹向她推銷中藥草的產品
,拿了兩罐藥粉給我,後來說要幫我辦會員會有回饋,所以
我把身分證交給她,事情都是她在處理的,錢進入我的帳戶
也都是她拿走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原告就其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、清
償明細等資料為證,經核與其所述相符;被告固以前詞置辯
,然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,且其自承將身分證件交
付他人使用,縱由他人持以申辦分期付款買賣,原告業已撥
款與訴外人葛蕾蒂美容材料行,被告如認其權益受損,應向
訴外人葛蕾蒂美容材料行或許倪苹主張權益,是本院認其抗
辯尚難為有利於其之認定。
四、准予宣告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389
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書 記 官 張家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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