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1-27)
消費/小額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1-27
案號: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小字第22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楊鎧綾 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玖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 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