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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7 案號: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旗補字第42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徐駿華(原名:徐
秀魁)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56,449元【計算式:請求給付之數額59,584元+其中51
,554元於起訴前從102年7月28日至起訴前一日115年2月4日,按
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96,865.02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,
應繳裁判費2,2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1,7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旗山簡易庭  法      官 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張家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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