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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1-2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1-20 案號:旗原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  115年度旗原小字第1號
原      告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訴訟代理人  季佩芃律師
            謝守賢律師
被      告  田雅芳  
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柒佰陸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
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家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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