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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1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7 案號: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旗補字第166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羅巧楨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,223元
【計算式:請求給付之數額51,985元+其中48,332元於起訴前從1
14年10月16日至起訴前一日114年10月27日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
之利息238.35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繳裁判費1,500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旗山簡易庭  法      官 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張家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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