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5-11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4
案號: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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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旗補字第139號
原 告 張人羚即程詮車業商行
童義彰
被 告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
上列原告與被告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
幣30萬元,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4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
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書 記 官 張家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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