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5-11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4 案號: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旗補字第139號
原      告  張人羚即程詮車業商行


            童義彰  

被      告 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洪舜彥  
上列原告與被告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
幣30萬元,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4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
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旗山簡易庭  法      官 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張家祐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