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09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0 案號: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旗補字第102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徐鈞澤(原名:徐
子明)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0,080元【請求給付之數額28,944元+其中之26,317元
於起訴前從114年3月4日至起訴前一日114年6月16日,按週年利
率15%計算之利息1,135.6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繳裁判
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旗山簡易庭  法      官 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張家祐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