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09-26)
消費/小額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09-26
案號: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小字第150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黃渝熏 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零壹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 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家祐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