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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09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09-30 案號: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  114年度旗小字第148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訴訟代理人  陳郁雯  
被      告  李志偉  

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玖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
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家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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