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2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2026-04-21
案號:竹北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竹北簡字第4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邱靖媛
李維浚
被 告 何佳玲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4,777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23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之方式,向訴外人即葛鎂
診所購買隆乳,並簽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
約書(下稱系爭買賣契約),雙方約定買賣價款總計新臺幣(
下同)355,030元,被告應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114年2月
20日止,分30期繳交上開買賣價款;倘有任何一期遲繳,被
告即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並應按週年利率16%
計付遲延利息。因被告僅繳付14期,其後即無繳款紀錄,以
致喪失分期利益,而訴外人即葛鎂診所已將上開買賣價金債
權讓與原告,並於締約當時通知被告,為此依系爭買賣契約
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如主文第一
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
陳述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
款申請暨合約書,分期付款繳費明細、線上申請進件資料等
件為證;而被告經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
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視同自認,則原告之主張堪信
為真實。是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
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
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謝佩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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