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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4-29 案號:竹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竹北簡字第110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訴訟代理人  羅房鴻  
            鍾靜萱  
被      告  趙廷凱  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1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之方式,向訴外人即極聖
    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吸塵器,並簽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
    款申請暨合約書(下稱系爭買賣契約),雙方約定買賣價款總
    計新臺幣(下同)151,040元,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
    至118年9月1日止,分48期繳交上開買賣價款;倘有任何一
    期遲繳,被告即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並應按週
    年利率16%計付遲延利息。因被告僅繳付0期,其後即無繳款
    紀錄,以致喪失分期利益,而訴外人即極聖股份有限公司已
    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,並於締約當時通知被告,為
    此依系爭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,
   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
    陳述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  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
    款申請暨合約書,分期付款繳費明細、線上申請進件資料等
    件為證;而被告經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
   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視同自認,則原告之主張堪信
    為真實。是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
   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
    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   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職權宣
    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佩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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