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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01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-04-01 案號:竹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竹北小字第96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訴訟代理人  江依宥  
被      告  羅芯寧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
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,80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
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郁筑  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   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   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 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
附表:
編號 金額 利息起訖日 週年利率 1 1,129元 自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523元 自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 1,472元 自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4 1,161元 自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5 112元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6 666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7 297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8 338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9 453元 自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0 1,061元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1 591元 自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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