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PEV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6-11)
消費/小額
CPEV
2026-06-11
案號:竹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竹北小字第406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
訴訟代理人 邱靖媛
被 告 范曉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
8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萬5,162元,及自民國114年12
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何聲明或陳述,並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向訴外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購買如【附表】所示之物品,並簽
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
),同意上開公司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讓與原告。詎
被告自114年12月15日起未依約繳納分期價款,尚餘1萬5,16
2元未清償,依契約約定,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
部到期,並依年息16%計算遲延利息。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
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
。
三、原告前揭主張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、分期價
款繳納明細、被告線上申請資料、被告所有國民身分證及全
民健康保險卡為證。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,
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,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,25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 記 官 黃伊婕
【附表】
編號 特約商 物品名稱 分期總金額 分期期間 剩餘價款 1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pple iPhone 15 Pro Max 256G 6.7吋-超值組合 42,241元 113年7月15日至115年6月15日 12,320元 2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Sony Xperia 10V 5G 8G 128G 6.1吋八核心智慧型手機 9,766元 113年7月15日至115年6月15日 2,842元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