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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-04-30 案號:竹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對方須給付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竹北小字第278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訴訟代理人  李維浚  


被      告  陳靜鴈  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,147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記載上訴理由。如委任律
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田宜芳      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   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   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 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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