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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4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-04-30 案號:竹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竹北小字第257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蔡宗翰  
            周志傑  
被      告  李紘宇  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,777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
人之人數檢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
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佩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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