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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4-14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-04-14 案號:竹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竹北小字第231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訴訟代理人  王秀蘭  
被      告  范益得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
31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貳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捌
萬參仟參佰零壹元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   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    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緣被告分別於民國(下同)111年12月23日、112
    年8月10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依約被告就使用信
    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被告領用卡號為000000
    0000000000、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
    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
   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
    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、23條
    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
    年息15%,就本金部分給付原告循環信用利息。而被告截至1
    14年12月10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下同)84,629元,其中
    含本金83,301元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依兩造信用卡契約及消
   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
    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    任何陳述或說明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原告主張前揭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申辦信用卡專
    用申請書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、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
    、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債權計算書-信用卡等件影本為證(見
    本院卷第13至31頁)。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
    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、陳述或證據以
    供審酌,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,自堪
   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(二)從而,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
   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
    。
四、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
    行,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家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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