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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23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-04-23 案號:竹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竹北小字第151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訴訟代理人  鍾靜萱  
被      告  孫詩芸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
9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肆佰零伍元,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
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   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    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曾向訴外人即原告特約廠商三重光澤診所購
    買商品,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,雙方約定分期付款
    總價為新臺幣(下同)97,849元,自113年1月25日起至114
    年6月25日止,共分18期,每期應繳金額5,436元,並約定該
    分期付款買賣經原告審核通過後,三重光澤診所即將請求支
    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系爭契約之其他一切權利、利益讓與
    原告,不另為書面通知,被告知悉並同意分期款項應依約繳
    付予原告,且如有延遲付款時,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全
    部到期,原告得不經催告,逕行要求被告立即清償全部債務
    ,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6
    %計算之利息。詎被告僅繳納17期後,即未再繳付,尚欠本
    金5,405元及其利息未清償,依合約書第10條之約定,所欠
   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,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
    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    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zingala銀
    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及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
    (見本院卷第13至17頁)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
    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、陳述或證據
    ,以供本院審酌,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
    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(二)從而,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,訴請被告給付
   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於判決時確定被
    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竹北簡易庭法 官  楊明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家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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