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1-16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2026-01-16
案號:竹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王秀蘭 被 告 劉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,455元,及其中新臺幣57,032元自民國 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1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新臺幣2,25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