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22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2026-04-22
案號:竹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竹北小字第122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藍方妤
被 告 王煒如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五月
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年
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依同法第385
條第1項前段規定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訴外人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以分期付
款之方式購買【悠立固】切皂器、【愛玩皂】澳洲ND品牌薄
荷精油、義大利純橄欖油、熱敏標籤紙、精製椰子油、全鐵
製置物手推車、食品級立體真空袋、義大利純橄欖油、橄欖
油、【順億化工】中國精製山茶花油、【悠作家居】亞藤鏡
面碳化孟宗竹、40人份煮飯保溫電子鍋,並簽立zingala銀
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,同意上開
公司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讓與原告。詎被告自114年5
月15日起未依約繳納分期價款,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(下
同)依序為359元、137元、212元、201元、247元、235元、
106元、487元、160元、611元、1497元、4531元及均自114
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未清償,依
分期付款買賣契約、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聲
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本件係就小額事件涉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告
假執行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436
條之19第1項、第436條之20、第91條第3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須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,同時一併
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,250元,暨添具繕本1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萱穎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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