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(2026-01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22
案號:竹東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竹東簡字第1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金香(已歿)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原告之訴,於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此於
簡易訴訟程序,亦適用之。又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
於死亡。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,民法第6條、民事
訴訟法第40條第1項,亦分別定有明文。是原告或被告如已
死亡,即無當事人能力,依前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。
二、經查,被告已於民國113年3月30日死亡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
查詢-個人基本資料可佐。則被告既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日
前已死亡,自無當事人能力,而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
,且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,無從補正。依前開規定,本件原
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裁定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書 記 官 辛旻熹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