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損害賠償(2026-04-10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2026-04-10
案號:竹東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東小字第10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陳定和 被 告 朱立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辯論終結 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8,003元,及自民國114年12月3 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