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消費借貸款(2026-02-06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2026-02-06
案號:竹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竹北小字第92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王秀蘭
被 告 陳秋鴦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,554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16
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10%;
逾期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
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
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
本庭提出上訴狀(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併繳納上訴
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8 日
書記官 高嘉彤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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