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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消費借貸款(2026-02-06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-02-06 案號:竹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竹北小字第92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王秀蘭  


被      告  陳秋鴦  
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,554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16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10%;
    逾期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
    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
   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竹北簡易庭法   官 林麗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
本庭提出上訴狀(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併繳納上訴
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嘉彤
                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 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  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  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  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 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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