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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17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-04-17 案號:竹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竹北小字第247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訴訟代理人  羅房鴻  
被      告  羅盛彥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
9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萬706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25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
 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    何聲明或陳述。並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
   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向如附表所示特約商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購買
    如【附表】所示之物品,並簽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
    申請暨合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,同意上開公司將請求支付
    分期價款之債權讓與原告。詎被告自114年9月25日起未依約
    繳納分期價款,尚餘1萬706元未清償,依契約約定,所有未
    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,並依年息16%計算遲延利
    息。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
    明: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。
三、原告前揭主張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、分期價
    款繳納明細、被告線上申請資料、被告所有國民身分證為證
    。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
    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竹北簡易庭法   官 王佳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,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,25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黃伊婕
【附表】
欄位 1 2 3 4 5 6 7 8 編號 特約商 商品 期付金額 分期期數 分期總額 分期期間 實際繳付期數 尚欠款項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【Nintendo 任天堂】Switch OLED 主機 寶可夢 朱/紫版+包+貼台灣公司貨主機    330元  36 11,914元 自111年12月25日至114年11月25日 33 990元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【SONY索尼】PS5主機 戰神:諸神黃昏 同捆組   584元  36 21,028元 自112年3月25日至115年2月25日 30 3,504元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【POKEMON 精靈寶可夢】寶可夢集換式卡牌PTCG 擴充包 劍&盾SETB 瑪俐SC1b一盒 179元  24 4,316元 自112年12月25日至114年11月25日 21 537元 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【POKEMON 精靈寶可夢】寶可夢集換式卡牌PTCG 擴充包 劍&盾SET B 瑪俐SC1b一盒 64元 24 1,544元 自112年12月25日至114年11月25日 21 192元 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【Nintendo 任天堂】Switch OLED薩爾達傳說 王國之淚版主機 台灣公司貨 468元 24 11,235元 自113年2月25日至115年1月25日 19 2,340元 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【Nintendo 任天堂】Switch OLED款式 白色主機 台灣公司貨 449元 24 10,791元 自113年4月25日至115年3月25日 17 3,143元 

 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 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 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 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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