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2-29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2025-12-29
案號:竹東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竹東小字第296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
被 告 張世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
月23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,66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 記 官 辛旻熹
附表:
編號 應給付金額(新臺幣) 利息起訖日 (民國) 週年利率 1 1,706元 自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1,706元 自113年9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 3,410元 自113年9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4 2,120元 自113年9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5 4,872元 自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6 15,980元 自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7 5,980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8 5,880元 自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9 9,006元 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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