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(2025-12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3
案號:竹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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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69號
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
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
林咸亨
被 告 徐佳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
訴必備之程式。
二、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
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2日送達原
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洪郁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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