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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債務(2025-10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-10-15 案號:竹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竹北簡字第457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卓駿逸  
訴訟代理人  林益瑤  


被      告  王耀星律師即被繼承人張明瑞之遺產管理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明瑞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
    99,238元,及自民國110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  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台幣1,5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張明瑞之遺
    產範圍内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   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
    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被繼承人張明瑞於民國109年5月25日經由電子授
    權驗證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約定自109年
    5月25日起分期清償,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
   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調整,並約定本貸款
    前12期利息由勞動部依紓困專案進行補貼,若本貸款第一年
    第7期至第12期内立約人連續三個月未繳足當期應償還本金
    者,勞動部將停止本貸款之前述利息補貼,且立約人仍應依
    約清償本貸款之剩餘本息。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
    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
    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張明瑞於110年5月24日後竟未依約
    清償本息,依約視同到期,計尚欠99,238元未給付,應即清
    償全部款項及自110年5月25日起按週年利率1.845%計算之利
    息。張明瑞已於109年10月28日死亡,而被告經選任為張明
    瑞之遺產管理人,則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明瑞之遺產範
    圍内,就被繼承人張明瑞之債務負清償責任等語。並聲明:
    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
    證以資憑佐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 (一)原告上開主張,業據提出借據、繳款歷史交易查詢附卷可
      稽,核與原告主張情節相符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
      爭執,亦未就此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事證資料以供本院審
      酌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
      事實,自堪信原告上揭主張為真實。
 (二)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於
      管理被繼承人張明瑞之遺產範圍内,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
      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   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
    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 法 官 林南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田宜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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