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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2-19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5-12-19 案號:竹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竹北小字第585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訴訟代理人  李維浚  
被      告  梁秀蘭  


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
4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,949元,及其中新臺幣66,510元自民國
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及其
中新臺幣8,379元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6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新臺幣5,060元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 法 官 黃致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
本院提出上訴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翊洳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 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 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 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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