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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竊盜(2026-04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-04-20 案號:竹北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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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竹北簡字第4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   告  宋俊彥
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偵字第1532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宋俊彥犯竊盜罪,共貳罪,各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,如易服勞役
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如易
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大豆營養棒貳支均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
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    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:
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。被告所犯上
    開2罪,犯意各別、行為互殊,應予分論併罰。
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
    需,竟任意竊取他人財物,未尊重他人財產權益,所為實屬
    不該;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兼衡本案犯罪動機、情節
    、遭竊物品之價值,暨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、職業為
    服務業、家庭經濟狀況小康(見被告之警詢筆錄所載)等一切
    情狀,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諭知
   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,以示懲儆。
三、被告本案所竊取之犯罪所得大豆營養棒2支均未據扣案,亦
    未合法發還予被害人,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
   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
    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
    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   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月   20  日
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翊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嘉蓉         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320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
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
項之規定處斷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        
附件:
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偵字第15324號
  被   告 宋俊彥 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
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宋俊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附
    表所示之時間,在新竹縣○○鄉○○○街00號1樓美聯社湖口新安
    宅二店內,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商品,得手後旋藏放至其衣
    物內,復前往櫃檯結帳其他商品,而未將所竊得之上開商品
    結帳,即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。嗣經
    該店員工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,經警循線追查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
    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:
 ㈠被告宋俊彥於警詢時之自白。
 ㈡告訴代理人錢怡君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。
 ㈢告訴代理人高靖誼於本署偵查中之指訴。
 ㈣員警偵查報告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、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
    失竊商品報告(單月序號0000000)、監視器影像光碟、本
    署勘驗報告。
二、核被告宋俊彥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。其
    所為上開2次竊盜犯行,犯意各別,行為互殊,請予分論併
    罰。至被告上開犯罪所得,請依法宣告沒收,如全部或一部
    無法沒收,請追徵其價額新臺幣68元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林李嘉
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詹鈺瑩
附表:
編號 時間 商品 價格(新臺幣) ㈠ 民國113年9月9日14時35分許 大豆營養棒(藍莓口味)1支 34元 ㈡ 113年9月12日 23時13分許 大豆營養棒(杏仁巧克力口味)1支 34元 總金額   68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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